对于售电公司来说,“偏差考核”早已不是陌生的存在。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并未对“偏差电量”作出明确定义,但该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了“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这一概念。由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均为计划值,产生偏差属必然现象;而现阶段采取偏差考核的方法解决电量偏差问题已成为各地规则的首选。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按月清算。设定了3%的免考核区间,当月度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按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90%结算。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改革初期,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支付电费。拥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电公司,参照电网企业,承担本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收费、结算。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机构依据交易结果出具电量结算依据,按照“谁销售谁开票、向谁销售对谁开票、对谁开票与谁结算”的原则开展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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